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為復旦投毒者求情到底是一種什麼心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09 10:31:42


 
  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接下來就是定罪量刑,而此信中的內容不足以構成從輕處罰

  既然已經認定了事實,剩下的就是定罪,首先肯定是故意殺人罪。在一審盤判決書中,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提出林森浩系間接故意殺人。所謂間接故意殺人和直接故意殺人,最大的區別在於間接故意殺人只能是預見到結果的可能發生,而不包含必然發生。

  但比較明顯的是,林森浩是醫學專業的研究生,又曾參與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有關的動物實驗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亞硝胺是劇毒物品,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超過10倍)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顯然不只是知道死亡結果“可能發生”;而在黃洋就醫期間,林森浩又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最終導致黃洋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死亡。可以說,林森浩主觀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黃洋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

  接下來就是量刑的問題,而在林森浩投毒案中,從年齡(已滿18周歲)、犯罪後果(已經造成了死亡)、主觀心態(故意)、自首情節(沒有自首)四個方面上看,都不符合法定從輕、減輕的規定。

  可以說,二審如果想改判,只有兩種實現可能。其一,發現已經認定的核心事實錯誤;其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家屬最終向法院上交諒解書,那麼二審在量刑上可能會參考被害人家屬的意見。

  那我們來看看這封求情信到底寫了哪些內容,總結起來就是四點:1,以對被害人家庭的賠償和道歉為前提求改判死緩;2,林森浩表現一貫良好,與為人善,在自己月生活費僅200元的情況下,依然在汶川地震時捐款800;3,廢除死刑是國際主流;4,前官員妻子著名投毒案只判了死緩。

  就看這四點,對事實認定沒有顛覆,也很難對二審在量刑上產生什麼影響。首先,第三條和本案無關,這是立法層面的事;第四條從策略上並不高明,可能會把法院置於難堪和尷尬境地,而又不會以此為准繩判個死緩。

  主要來說說第一條和第二條。在本案中,犯罪人家屬不進行積極道歉賠償,恰恰本來就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黃洋的父親表示,事發後至今,他都沒有跟林家人碰過面,更不要提賠償,請求書中說的賠償安撫在現階段看,就是空話。

  而林森浩平時為人不錯,“不是一貫的惡人”,對本案二審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因為林森浩並不是“激情殺人”,一時衝昏了頭腦,而是有預謀有策劃的。正如受害者黃洋父親所言,如果他(林森浩)不凶殘,為什麼會在飲水裡投放那麼多毒藥?如果他不凶殘,為什麼不制止黃洋喝水?如果他不凶殘,為什麼當黃洋躺在病床上呻吟的時候,不告訴醫生他中了什麼毒?
  
  結語
 
  替受害者家屬原諒林森浩,是很難讓人接受的行為,當然,也大可不必指責這種樸素的請願是漠視法律。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