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聶立澤認為,中國出台反腐敗法首先要解決的是官員財產公示的問題。從近年來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來分析,之所以腐敗案件的涉案金額日益增大、群體腐敗增多,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對公務人員的財產無法全面監管。
汕頭和珠海在這方面也進行了有益嘗試。在汕頭和珠海各自的預防腐敗條例中,對“裸官”“官二代”“三公經費公開”“財產申報”“國企腐敗”等問題作了詳盡的規定。
兩地條例均明確提出,“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官員的血親姻親不得在其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官員離職退休後3年內從業應受到限制;官員每年需申報個人及親屬的財產狀況等。
聶立澤說,試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地方,可以探索先進行地方立法,從而推進國家層面出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進而再出台一個綜合的反腐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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