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1日電/中國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財政部印發《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指導相關工作。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原文如下:
第一條 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加強對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的指導,規範試點地區發債償債等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發自還是指試點地區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
第三條 試點地區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第四條 試點地區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為4:3:3。
第五條 試點地區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政府債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試點地區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範,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第八條 試點地區應及時披露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等。
第九條 試點地區信息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條 試點地區組建本地區政府債券承銷團,承銷團成員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淨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第十一條 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當與政府債券承銷商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商可以書面委托其在試點地區的分支機構代理簽署並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第十二條 試點地區可以在政府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試點地區提供發債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 試點地區應當以同期限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承銷是指試點地區與主承銷商商定債券承銷利率(或利率區間),要求各承銷商(包括主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承銷額(或承銷利率及承銷額),按市場化原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承銷額的發債機制。
招標是指試點地區通過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或其他電子招標系統,要求各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投標額及投標利率,按利率從低到高原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中標額的發債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