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1日電/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的通知。據通知,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
以下為財政部下發的通知全文:
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青島、寧夏、江西省(區、市)財政廳(局、委):
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為加強對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的指導,我們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加強對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的指導,規範試點地區發債償債等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發自還是指試點地區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
第三條 試點地區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第四條 試點地區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為4:3:3。
第五條 試點地區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政府債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試點地區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範,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第八條 試點地區應及時披露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等。
第九條 試點地區信息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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