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等36人涉黑案,經依法指定管轄,鹹寧警方進行了縝密偵查,鹹寧市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監督和起訴。公訴意見書指出,劉漢、劉維等人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
2014年3月31日,由於本案涉案人數多,指控的犯罪事實複雜、罪名較多,為依法查清案件事實,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庭審效率,公訴機關對本案分為劉漢等10人案、劉維等7人案等分7案起訴。鹹寧中院分別在鹹寧中院及鹹安、通山、赤壁、嘉魚4個基層法院的7個審判法庭同時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期間,部分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共6000餘人次旁聽了庭審。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庭給予被告人充分的質證、自行辯解的時間和機會,在劉漢等10人案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劉漢結合個人經歷,做了長達140多分鐘的自行辯護。辯護人的辯護權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辯護意見可以充分表達,審判長很少打斷,即使打斷也是提醒辯護人“發表新的辯護觀點”。
庭審
焦點 1
同夥互不認識就非黑社會性質組織?
劉漢辯護人:是否認定一個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特征方面應以是否具有穩定性、嚴密性為判斷標準。此案中,很多骨幹成員相互不認識、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幹成員,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定性。這個案件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組織,它是多個人為各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共同犯罪的集合體。
公訴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無名稱、可以不宣稱存在、可以沒有明顯性質轉變的時間節點、可以不履行手續、可以是主流社會不認可的組織形式。組織成員不可能均處於同一層級,因而各成員之間也可能不認識。本案中,成員間不熟悉,充分證明了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定,是一級管一級,上一層級安排的事由下一層級具體負責並實施。
焦點 2
劉漢不具體實施犯罪就不是首犯?
劉漢辯護人:指控的12個罪名19起犯罪事實,這些犯罪行為都並非劉漢實施,他既未指使也沒有參與。如果說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是兩個:一個是以孫某某為首的隱藏在漢龍集團內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個是以劉維為首的活動在廣漢一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搭班子”。這兩個涉黑組織利用了劉漢的名聲而已。劉漢是“被組織”,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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