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劉漢的客觀行為足以證實其是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漢如果作為一個正當、合法的企業家,需要劉維提供槍支,由組織成員帶槍保護嗎?當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時,劉漢不選擇報警,而是指使殺害王永成,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組織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嗎?唐先兵、繆軍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他人後,劉漢等給予讚賞、資助並安排藏匿,這難道是對企業員工進行管理的正當做法嗎?
劉漢不僅是組織者、領導者,而且在該組織及運行、活動中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並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故意殺害王永成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儘管該組織在具體的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整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緊緊圍繞著劉漢、劉維、孫某某三個人展開的。劉漢是其中關鍵的紐帶,把整個組織緊密聯結在了一起。
焦點 3
是兄弟親情,還是犯罪組織關係?
劉漢: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係,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沒有夥同他人犯過任何罪。
劉漢辯護人:劉漢和劉維一年僅見幾次面,劉維的活動他清楚嗎?劉維派人保護劉漢,有的是公開保護,有的是暗中保護。劉漢讓劉維走正道,合法經營。這都是親兄弟之間的親情。
公訴人:在組織中,劉漢負責決策、管理、指揮,更多體現在經濟上、社會關係上的組織與發展作用,而劉維則是發揮武力保障與推進作用。他們在兄弟情誼之外,還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從”的關係。兩人在發展方向、地域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持,在組織活動中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繫。該組織成員多人均證實,“孫某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劉漢對整個組織的發展壯大及協調、運轉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對組織成員有絕對控制力,在組織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中,指揮實施或事後提供支持,足以認定系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