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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黎棟國斥“佔中”一早變質 必嚴格依法辦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12 09:18:51


  中評社香港6月12日電/香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12日首次在香港報章上撰文,明確指出“佔領中環”的本質屬違法行為,“公民抗命”不可凌駕法律。據《文匯報》報道,他亦憂慮“佔中”會失控,提醒市民無論是示威或旁觀,均須注意“佔領中環”的合法性和可能會出現失控的場面,從而可能引致人身安全和法律責任的問題。黎棟國更以堅定的立場表明,執法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嚴格依法辦事。以下為黎棟國所撰寫的原文:

  隨著政改諮詢,廣受香港社會關注的是一般人簡稱為“佔中”的“佔領中環”運動。翻查中文字典,《辭海》解釋“佔領”為“以強力取得地理空間,用強力奪取領土、陣地”。因此,我認為不應省去“領”這個字。“佔領”一詞含義極重要,它涉及“合法”或“違法”的爭議,涉及會不會影響市民生活、破壞社會秩序,涉及金融、工商業包括酒店、旅遊業等各行各業能否正常運作,涉及會否影響金融穩定、本地和外來投資。

  作為保安局局長,我有責任向公眾清楚說明“佔領中環”的本質及對社會和參加者的影響。

  “佔領中環”發起人表明公民抗命屬違法行為 

  去年1月16日,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先生以《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為題在《信報》撰文,內容指為爭取香港落實真普選,鼓吹行動以非暴力公民抗命方式,由為數多至一萬的示威者,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希望以此迫令中央政府接受他們的訴求。建議得中文大學陳健民副教授及支聯會常委朱耀明牧師支持。

  到今天,我感覺到仍有很多香港市民對“佔領中環”是否違法行為不甚理解,及未充分認識“佔領中環”發起人有沒有能力控制集結的群眾遵照他們宣示的“不使用暴力”和“會承擔罪責”要求;亦未有充分考慮到大量人群在中環集結,癱瘓香港政經中心的後果;集結是否會失控,演變成為破壞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暴力事件。

  戴先生的文章指出“佔領中環”是“殺傷力”更大的武器,行動要符合的原則包括:

  一、人數必須超過一個關鍵數目,有一萬人以上可以達到效果,要迫使警方使用更大武力,增加政府處理這次行動的政治代價。

  二、以公民抗命方式表達立場。

  三、公民抗命的力量在於違法,但不會使用暴力。

  四、佔領行動必須持續,可把各種物資搬到中環要道,建立廣播中心,透過互聯網和傳媒吸引市民和全世界的關注,加大政治壓力。

  五、公民抗命的行動屬違法行為,所以參加者必須在誓言書表明會承擔罪責,行動結束後應自行向執法部門自首,交執法部門決定是否作出起訴,這也是保持行動的政治感召力的重要部份。

  約兩個月後,即2013年3月27日,三名發起人發表佔領中環信唸書,我留意到信唸書對上述第五原則有改變,指參與這行動的人可以有不同的參與方式:

  一、支援但自己無需進行違法行為。

  二、參與但無需主動自首或放棄抗辯。

  三、參與並之後會主動自首並於法庭不作抗辯。

  2013年5月24日戴先生在《“和平佔中”所犯何法?》一文進一步指出參與者可能觸犯的法律包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按《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佔領中環”應屬未經批准集結,所以根據《公安條例》第17A(3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即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

  文章也指出初犯者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包括罰款或入獄數個星期或緩刑。由此可見,就算是運動發起人亦已明確承認“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是違法行為。“佔領中環”不違法,無從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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