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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中評社 周雨曦攝) |
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記者 周雨曦 林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日前參加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承辦的台灣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會上王旭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該建立在互惠爭議的基礎上,不能成為例外政治的規範化。
王旭表示,按照羅爾斯的憲法政治理論,組構政治共同體的協議要從一種類似于臨時協定的脆弱狀態走向穩定的憲政結構,就必須建立在互惠正義基礎上。因此“條例”對於監督程序的設計必須尊重、滿足大陸的政經訴求,而不能裹挾民意而一邊倒,認為有利於台灣的協議內容就是合法有效的,不利於台灣的就必須否定或宣佈違憲,如此則失去了基本的互惠真誠,導致協議只能成為具文,加劇矛盾。馬英九先生確定的“有利人民”法則不錯,但這裡的“人民”應該理解為“兩岸人民”,而不僅僅是“台灣人民”。
王旭指出,從現實來看,尤其是基於“學運”背景而提出的“民間版”條例,同樣引發人們擔心,錯失了其定位的“條例”有可能在統一主權之下製造政治上的例外狀態,並通過程序將這種例外予以規範化,最終既損害台灣地區的“憲法”,也破壞“九二共識”,造成法理台獨的實質。這種例外狀態的規範化表現為兩個階段:
首先,從民間版條例來看,例如國民黨黨團將協議命名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將兩岸協議處理為國家關係本身就是對台灣“憲法”增修條款的11條和兩岸關係條例的違背,造成一種例外政治,出現卡爾.施密特所講的“故意對憲法之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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