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影響惡劣但因自首獲輕判
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杜文謙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了他人行賄款共計86萬元,其行為又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數罪並罰。杜文謙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杜文謙在受賄犯罪中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悔罪明顯,沒前科,以往工作中認真負責並多次被嘉獎的辯護意見,基本屬實,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一審判決杜文謙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來源:新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