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日電/香港《大公報》8月1日發表題為“黎智英須交代‘捐款’動機”的文章,作者:祝之。主要內容如下:
政治捐獻,全世界都有,選民捐給與自己政治理念相同的政黨,希望它多代表自己發聲,好正常。但是,如果捐給政治人物“個人”,就非比尋常,是涉及賄款了,受者“個人”固然難辭其咎,捐者的政治動機更值得懷疑。作為選民的代議人──立法會,就有必要問個究竟了。
慣於作假新聞的水果日報黎某,被揭發政治捐獻給自命自己有民主別人全無民主的所謂“溫和民主派”中的幾“個人”,而不是捐給其政黨,這是疑點一;沒有捐給“激進民主派”的另外幾“個人”,是疑點二。
立法會應以權力及特權法請黎某上立法會,接受議員詢問。只是問幾個涉及其政治動機的問題即可,不必多:為何捐給個人而不是捐給政黨?捐給個人,則為何選擇性地捐給某幾個人,而不是捐給同坐一條船的另外幾個人?是你不信任後者麼?或是後者的做法與你的想法不一樣?你的政治理念到底是什麼?立法會不是法庭,無權審案和定人以罪,但只是好奇,想代表選民請黎某答上述問題而已。黎某完全有權不上立法會,甚至完全緘默,“睬立法會都傻”,不要緊的。但,作為媒體老板,不睬立法會,誠信何在?當然了,慣於作假新聞的黎某,假得無法遮掩時,道歉“當食生菜”(很多時只是蒙混過去,無所謂道歉與否),轉個身又去做另一單假新聞。收款的政治人物呢?他(她)及其所屬政黨(或政治組織),又一樣可以當作無事嗎?你們今後有何面目見江東父老?全港市民如何看你們?
立法會的權力及特權法,屬議會的尚方寶劍,本來不必動輒使用,但上述這幫“收款人”,平素些小芝麻綠豆般大小的事,也開口閉口說“動用權力及特權法”。如今你們當中有人涉貪腐,別的議員為何就不能用此法?
雖然如今有人向執法部門舉報黎某的不大方捐款,人們未知法例上是否有足夠證據入之以罪,因為他可以說他“嫌錢多,喜歡分點給別人花行不行”,但人在政壇上,隨時有第三只眼睛──市民在緊盯著,一個講究民主自由的社會如香港,法律縱使治不了這些敗類的罪,道德卻可以決定一切,等著瞧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