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7日電/“鎮政府起訴縣政府”,一件中國少見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近日,地處洞庭湖畔的湖南省南縣三仙湖鎮政府起訴縣國土資源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訴訟案,在南縣人民法院開庭。作為原告和被告的鎮、縣兩級政府人士均向新華社記者表示,訴諸法律比行政調解更加規範公正,有利於基層問題和糾紛的解決。
新華社報道,案件緣於一起當地漁場村民和隸屬鎮政府的漁場承包公司之間的土地所有權糾紛。據了解,2005年,南縣國土資源局向三仙湖鎮漁場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漁場村民集體。而承包公司和三仙湖鎮人民政府認為漁場一直是鎮政府的資產,要求縣國土局重新確定土地為鎮集體所有並頒發新證。
作為原告的南縣三仙湖鎮紀委書記龍治國表示,南縣國土資源局對三仙湖漁場歷史事實調查和認定不清,應對其土地所有權證予以撤銷。漁場開發的收益要兼顧全鎮人民,這並不是“與民爭利”。“我們可以說是窮盡了各種調解方式無果才決定走法律途徑。”龍治國表示,不管法院判決如何,鎮政府一定會對後續的漁民生計等問題負責到底。
記者了解到,過去基層政府在處理類似土地糾紛時,採取的行政手段往往引發諸多衝突。“此前已有上百名漁民多次到縣裡上訪,我們和漁民、公司也進行了多次調解,均沒有取得效果。”作為被告之一的南縣國土局耕保股股長李自力說,案件實際上不是鎮縣兩級的矛盾,關鍵在於界定漁場是鎮政府還是村集體所有。李自力強調,國土局也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下級政府起訴上級政府是標誌性事件,體現了國家法制建設的進步。”湖南省委黨校教授王學傑認為,鎮政府和縣政府在行政上是上下級關係,但在具體問題上如果存在分歧,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
記者查閱公開報道發現,近年來,“民告官”的案例較為普遍,但“下級告上級”的情況非常少見。2006年,河南週口市鄲城縣城關鎮起訴市縣兩級政府,被稱為“我國下級政府狀告上級政府的第一案”。
龍治國認為,作為鄉鎮一級政府處理問題時最常用的一種方式,行政協調有速度快、效率高的優點。但訴諸法律更加規範,避免個人意志的干擾,更加公開公正,這應該成為未來鄉鎮政府解決基層問題的大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