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很多帶薪年假都有附加條件
在採訪中,北青報記者發現,企業對於年假的天數、如何休有著不同的規定。
不少企業會在年假申請規則中加入一些附加條件。比如有些公司會對年休假進行統一安排,春節時多放五天,8月放五天,剩下天數再行請假;有的限制次數,如“連續休假不得超過X天”等;還有的公司要求休假的員工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以便工作遇到問題時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對於應休未休的,多數是“自動作廢,沒有任何補償”,或者計入下一年也在限定的日期前使用。
一家事業單位的領導表示,每年寒暑假的時間讓他最為頭疼,因為職場的爸爸媽媽們都想在這一時間段請假“親子游”。但一個蘿蔔一個坑,誰走了都得亂一陣,“這一段就是這個休完那個休,工作也不是不能繼續,但工作質量很難保障了。”
而一家製造業公司的老總則表示,一線工人多,所以年休假基本是公司統一安排,以免影響生產。
專家說法
應加大罰責力度
前程無憂職場顧問王劍指出,帶薪休假不僅關乎旅遊,更關乎職工個人的勞動和休息權益。想讓帶薪休假落到實處,必然要動用勞動監察,而要動用勞動監察的力量,又勢必需要法律的支持。因此應盡快出台落實帶薪休假的相關細則,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監督和追責力度,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賠償金,但具體標準語焉不詳。而儘管《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里明確了應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但罰責力度還太小。是否可以加大力度,規定為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五到十倍,從而讓違法成本加大;同時,應休未休的比例應設定上限,比如規定不得超過5%,以促使勞動者享受作息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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