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6月17日,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成立10周年紀念活動在烏茲別克斯坦首都塔什幹舉行。 |
中評社香港9月11日電/上海合作組織將充當中國在國際規則制定方面的表現的檢測場。對上合組織所通過的文件進行更為深入的考察,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中國對於國際法的總體態度。
日本《外交學者》9月7日載文《上合組織經驗》,文章說,乍一看,上合組織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國際組織。與聯合國一樣,它擁有一部宣稱自己是一個擁有國際法人資格的國際法主體的憲章。2002年通過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規定設立必要的機構:作為常設機構的秘書處和地區反恐怖機構,以及作為會晤機制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總理)、外長和部門領導人會議等。而2003年通過的各種內部條例和細則,以及2004年《上海合作組織特權和豁免公約》又使其機構設置得到了進一步充實。
更進一步的分析將揭示這一漂亮外表下嚴重不足的實質。2004年《上海合作組織特權和豁免公約》或多或少是對1946年《聯合國外交特權和豁免公約》的仿效,而其中關鍵的差別在於,上合組織面對其自身及工作人員的豁免權受到威脅的爭議時並不具有獨立身份。同樣,上合組織的常設機構無權邀請它們自己的客人並使這些客人在訪問期間享有自由入境權和豁免權。因此,應邀前往上合組織位於北京的秘書處的客人會被默認也是中國的客人。位於烏茲別克斯坦的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的情況也是如此。
更有甚者,上合組織秘書處及其秘書長的權力具有明顯的法律局限。並且由於秘書長職位是由各成員國輪值且不可能連任,因此沒有一位上合組織的秘書長有望在國際社會中樹立有意義的形象。
總之,上合組織內部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強化該組織淩駕於各成員國之上的權威,而是保證成員國擁有不受該組織制約的自由,甚至是通過提供雙邊和多邊合作——但不是強制性——的途徑,來擴大成員國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