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知圖書、文稿、圖片、音像製品、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中載有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內容,而提供倉儲、郵寄、投遞、運輸、傳輸及其他服務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雖不明知圖書、文稿、圖片、音像製品、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中載有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內容,但出於營利或其他目的,違反國家規定,予以出版、印刷、複制、發行、傳播或者提供倉儲、郵寄、投遞、運輸、傳輸等服務的,按照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七)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揚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內容,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上發布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八)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傳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經驗,依法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處罰。
為實現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傳授犯罪方法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十)對實施本意見規定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宗教事務管理以及互聯網、印刷、出版管理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或者進行教育、訓誡,責令停止活動。對其持有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收繳。
三、明確認定標準
(一)對涉案宣傳品的內容不作鑒定,由公安機關全面審查並逐一標注或者摘錄,與扣押、移交物品清單及涉案宣傳品原件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因涉及宗教專門知識或者語言文字等原因無法自行審查的,可商請宗教、民族、新聞出版等部門提供審讀意見,經審查後與涉案宣傳品原件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需要對涉案宣傳品出版、印刷、製作、發行的合法性進行鑒定的,由公安機關委托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涉案宣傳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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