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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攀比背離追逃初衷
舉報嫌犯懸賞獎金不斷升級,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2002年,犯罪嫌疑人林丹玲涉嫌挪用公款300多萬元出逃,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懸賞10萬元追逃。2005年11月,荊州郵政儲蓄所女職工李德惠卷走186萬公款出逃,沙市公安分局懸賞5萬元追逃。2012年,一些網絡和媒體報道稱,重慶、長沙、昆明等地警方舉報者最高可獲245萬元獎金,後經警方確認,最高為175萬元,這也創造了新紀錄。
舉報嫌犯懸賞獎金不斷升級,以致只能增多不能減少,這是盲目攀比風在作怪,使得懸賞緝拿逃犯變味了,背離懸賞追逃初衷。在懸賞攀比風影響下,懸賞追逃獎金設得越高,似乎顯得對追逃越重視,民眾才願意配合追逃。於是,你出一萬元懸賞追逃,我就出五萬元懸賞追逃。你出10萬元懸賞追逃,我就出15萬元懸賞追逃,非要超過你不可。似乎只有這樣,民眾配合追逃才有動力。相反,降低懸賞追逃金,反而讓人感到摳門,起不到效果,這顯然是一種誤區。
其實,500元懸賞追逃不少,而是5萬、10萬、數十萬,乃至上百萬懸賞追逃多了。若以懸賞金多少比重視程度,這只會使追逃懸賞落入盲目攀比怪圈,而且會加重財政負擔。給協助追逃或追逃有功人員以獎勵,這本身沒有錯,而且很需要。但是動員民眾協助追逃,最為重要的是提升民眾的責任感和參與度,而不是以獎金為動力,神化了獎金的作用。若認為懸賞越多效果越好,否則民眾就不會協助追逃,這分明低估了民眾的覺悟,而且還有傷民眾的人格和自尊。因此,懸賞追逃需要走出盲目攀比怪圈,把提升民眾責任感和參與度擺到顯著位置,讓民眾懂得,協助追逃或為追逃出力是履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只為獲得懸賞。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意識增強了,追逃懸賞不高,哪怕是下降,同樣會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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