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錢不能亂花
不少網友認為,當地公安機關要麼是沒錢,要麼是想借機羞辱失聯副市長。甚至有人指出,同樣是失聯,此前重慶一女孩失聯,家屬懸賞10萬征集線索,怎麼洛陽警方如此小氣?不過,懸賞金額是多還是少,到底與失聯副市長的身份是否匹配,不能只憑我們的直覺來判斷,還是要參照相關法律法規。
司法實踐中,懸賞金額有兩類支付來源:一是警方,二是被害人或其家屬。但在刑事案件中,破案懸賞只能由警方來支付,因為只有公權力才有刑事案件的處分權。因此,需要釐清的第一點是,除了警方,任何人或單位都沒有權力對失聯副市長進行破案懸賞,這也是刑事案件與公民私下高價懸賞的尋人案件所存在的本質區別。
從公安機關制定的懸賞規則來看,高額懸賞更多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侵犯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件。畢竟,公安部門的經費是有限的,並來自納稅人,不能隨意亂花。郭宜品並非“A、B級通緝令”上的在逃人員,也不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對其懸賞500元,並不違反有關規定。
另一個關鍵的問題是,懸賞500元是否有利於激發廣大人民群眾協助破案、提供線索的熱情?其實,獎金多少對絕大部分公眾而言都沒有太大意義,人們不會因為獎金高就掘地三尺地去尋找逃犯,也不會因為獎金低就放棄公民協助公安機關的義務。懸賞金額多少只是一個方面,最重要的是把失聯副市長的相關情況廣泛地擴散出去,讓逃犯無處遁形。從這個角度來說,500元懸賞令也同樣能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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