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30日電/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不滿主席曾鈺成2012年5月“剪布”終止替補機制議案辯論,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先後被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駁回覆核的長毛,向終審法院作最後一擊上訴,最終無功而回,終院昨補發判決理由書,解釋基於三權分立的法則和深扎在普通法下的不干預原則,終審法院只會行使司法管轄權,以裁定立法會或主席是否擁有某項權力、特權或豁免權,而非裁定某項權力、特權或豁免權的行使方式,主席決定剪布明顯屬於後者,故駁回長毛的上訴。
會影響立法會秩序
據香港《新報》報道,終審法院的判詞表示,法官不認同上訴人梁國雄一方聲稱《基本法》第73(1)條賦予別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程序時享有的發言權利,但該項權利被主席的有關決定剝奪,終院法官認為法例只針對以立法會作為立法整體而賦予權力,沒有單獨賦予個別立法會議員發言這個所謂憲法權利,若依梁國雄的說法,每一名立法會議員對於主席的決定,或實施某一法例存著不滿,都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這無疑會嚴重影響立法會的秩序、效率,及公平的審議程序。
以色列案例與港異
判詞指出,立法會主席有權對辯論設定限制和終結辯論,至於主席有否恰當地行使權力,或主席的決定是否構成未經授權地訂立議事規則等問題,並非終院處理的範圍。
梁國雄引用以色列的案例,指當地亦有類似情況由法院出面干預立法機關的決定,但香港跟以色列不同,毋須跟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