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假方面有新規定嗎?
解讀: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並且晚育的職工,享受原來只給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晚育假(增加60天)和男方護理假(15天)的政策,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為方便晚育的獨生子女父母休產假和護理假,取消了要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款。
而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15天;滿4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這一規定較原《條例》的休假天數有所增加。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咋變化?
解讀: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準,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準修改為“不低於10元”。並且擴大了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的發放範圍。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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