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債
債務資金禁用於經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借來的錢,當然不是想花到哪里就花到哪里。
對於地方債務用途,意見中明令,“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
對於使用債務,還要有硬性的監督。“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這份最新規定明確要通過預算之手來管理債務。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表示,允許以債償債是符合國際經驗的,但注意是“適度”,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可以實現“借、用、還”的統一。
還債
地方債高風險地區將實行預警
誰舉債誰負責,此次出台的意見明確“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當然,對於債務風險防範要貫穿各個環節,“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餘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意見中明確。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是地方政府舉債應當遵守的道德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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