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3日電/香港“佔中”活動已整整兩周。無論還有多少示威者堅持違法霸占公共道路,也無論組織者還有多少個“下一步”和“新一輪”都已不再重要。以21名美國參議員呼籲美國政府公開支持“佔中”為標誌,這場運動的失敗,現在即可提前宣布了。
人民網刊登署名“文揚”評論文章指出,“佔中”失敗的原因,原本是事先就注定的,這一點策劃者自己也很清楚,所以從一開始他們就沒有志在必得的氣勢。但他們還是決定賭一把,先把事情鬧起來再說,因為可將微小的成功希望寄托在北京和特區政府應對失措上。可惜的是,一廂情願的結果並沒有出現,兩周來,港府和警方沉著冷靜的處理,沒給策劃者提供將事態升級的借口,挫敗了他們的隱秘企圖。
而當幕後老板美國人不得不走上前台,作一番靠陳詞濫調強詞奪理的表態,正好說明活動策劃腳本翻到最後一頁了,再沒有更多了。雖然也曾轟轟烈烈,甚至貌似勝利,但終歸還是失敗。10月10日香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通過決議,將全面調查“佔中”背後的組織策劃、資金來源以及其所引起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等問題。法律和秩序開始收複失地,重奪勝利。
為什麼“佔中”活動注定失敗?歸納起來,根本原因有以下三點:
第一,“佔中”反民主。正如組織者自己所定義的,“佔中”屬於一場社會運動。但社會運動並不必然是民主或民主化運動,反倒常常表現為反民主運動;這一點早已是理論界的一個共識。例如,美國著名政治科學家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曾這樣論述:“社會運動並非必然地擁護或推動民主。運動的形式更多地取決於特定的利益和不滿,而並非出自於民主化本身的要求。長期以來,相對民主的運動近乎規律性地引發過非民主的反運動(undemocratic countermovement)……此外,多少在民主的實際運作方面,社會運動也會反過來追求一些反民主(antidemocratic)的內容”。
“佔中”正是這樣。從目標上看,它反對全國人大設定的普選條件,試圖完全排除北京在香港政改問題上的應有權力,這是典型的“非民主”。香港與中國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中央的權力源於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理所當然。以香港地方民主權力的名義,要求中央讓出國家的應有權力,哪來的道理?不是非民主是什麼?
而從手段上看,它挑戰法律和秩序,霸占公共空間,強烈排斥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群,甚至反對整個中國,這又是典型的“反民主”。所有人都會質疑:一旦靠這種方式取得了政治權力,這群人怎麼可能本著寬容妥協的精神推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又怎麼可能阻止另外一群人以更為激進、更為暴烈的方式推翻他們自己?
第二、“佔中”反普選。“佔中”運動宣稱以爭取“國際標準”的“真普選”為目標。但回顧歷史,真正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恰恰都是漸進實現的普選,沒有任何一個成功的普選從一開始就是完全不加任何條件的一人一票。
英美普選都是漸進的
以香港的前宗主國英國為例,1761年擁有選舉權的選民不足全國人口的4%,1832年議會改革後增加到不足5%,1883年到了8%,期間還兩度發生基於宗教理由剝奪部分人群選舉權的情況,直到1928年婦女才獲得與男子同樣選舉權,而在聯合王國全部領土上實現一人一票普選則直到1968年才真正實現。若從1406年議會選舉法頒布算起,整個過程歷時560多年。正如美國學者海斯所說:“英國是第一個摧毀專制政體的國家,但也是最後建成民主政體的國家之一。”
美國也是漸進普選的典型。從1789年憲法規定政府由“幾個州的人民選舉”產生算起,到1868年第14修正案才賦予所有男性白人公民選舉權,1870年第15修正案取消了種族和膚色限制,直到1920年的第19修正案才將選舉權擴展到所有婦女,1924年擴展到了印第安土著,而完全的普選則遲至1965年的“選舉權力法”才最終實現。整個過程歷時170多年。
法國是一個曾經嘗試一步到位實現完全普選的國家。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91年的憲法賦予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年男子約450萬人選舉權。但這卻是個徹底失敗的社會試驗。經歷了戰爭、複辟和劇烈社會動蕩後,到了1814年選民人數被限制為只有7萬多人,1845年為24萬多人。嚴重內亂直到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才平息下來,選舉權重新擴展到所有成年男子可選舉眾議院議員。而將婦女包括在內的完全普選則遲至1944年才實現。
如果說可以從這些歷史案例中歸納出關於普選的“國際標準”的話,那麼只有兩條:一是“漸進”這個寶貴經驗,二是“激進”這個慘痛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