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刑事法學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接受《中國經濟周刊》採訪時分析稱,“此舉的目的有二:一是為了排除干擾,以確保腐敗犯罪案件審判的公正;二是消除部分社會公眾對於審判公正的擔憂和誤解,以增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依法律規定,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審理的法院,一般在同一地域。當然也有例外,陳良宇案即由最高檢指定吉林省檢察院偵辦,按理應向吉林省某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最後最高法卻指定了天津市二中院審理。
至今形成的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貪腐犯罪案件處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紀委立案檢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最高檢,由最高檢指定某一省級檢察院具體辦理,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後,再由最高法指定相應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異地審理。
審理高官的法院有哪些特點
能有效預防和排除貪腐官員關係網的干擾;位於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硬件設施好,業務水平高,辦案經驗豐富。
最高法通常指定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異地審判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指定管轄制度,即上級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但這一規定較為原則和籠統,例如,什麼樣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轄和異地審判,依據什麼樣的原則選擇被指定地等等,均無完善的制度可供執行,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
但從以往被指定的法院看,仍有規律可循。
據趙秉志的觀察,最高法一般在統籌考慮公正審判、司法效率和審理法院有關情況後慎重指定。
趙秉志表示,“一是要有利於公正審判。能有效預防和排除貪腐官員關係網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保證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二是要兼顧司法效率。綜合考慮當事人、證人等參加訴訟的便利性,以及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異地起訴等所耗費的司法成本情況,一般選在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三是要考慮審理法院自身的情況。審理法院一般有過高官貪腐案件的審判經驗,審判方面的硬件設施也較好,能保證案件質量和有效防範安全事件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