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檢察系統的高級別官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根據官方的要求,同時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是辦理這類案件的最高標準。辦案人員因此高度緊張也就不足為奇了。
高官審理中的司法進步
到了薄熙來案,會見難、閱卷難等障礙幾乎都不存在了。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開庭公開審理胡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2月15日,一審判處胡長清死刑。胡長清不服提出上訴。3月1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法複核。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從開庭審理到死刑執行,在前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處決一個副省級高官,這樣的“辦案效率”十分罕見,也引發了過於“草率”的質疑,因而招致法學界的詬病。
北京市二中院對劉志軍案進行的庭審,只用了3個半小時,時間之短亦令人詫異。但據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劉志軍辯護的律師錢列陽稱,在庭審之前,法官、檢察官、律師已經開了庭前會議,控辯雙方爭議的許多內容在庭前會議上已經處理完畢。
作為刑事法學家,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不欲對這類案件的政治色彩過多評述,“我們應該評論它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腳。例如,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納是否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如果一定要考慮政治的因素,那就要讓高官的審判更公正、公開,這是我們要考慮的最大的政治因素。如果相反,效果反而不好。”陳忠林說。
應該說,無論是中國的法治進程還是中國的政治文明總體上正在不斷進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子程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陳良宇案的辯護中,他明顯感覺到該案的司法程序各方面都比其他高官案件做得更好。例如,高子程被允許在秦城監獄會見了陳良宇4次,“4次會見,說實話是不夠的,我還有幾次申請沒被批准”,但在當時的法治環境下,那已經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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