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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吝賞見義勇為,讓人寒心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1 11:45:55


  中評社北京10月21日電/硬生生地拿著15年前、早已嚴重貶值的補償標準,去打發英雄的家屬,毋寧說是侮辱。難道興仁縣真的覺得一位年輕母親為正義而獻出生命,就只值3510元?

  據報道,1999年35歲的貴州省興仁縣女子謝遠鳳,在阻止一起搶劫案時,遭到歹徒的槍殺。之後的12年裡,她的丈夫不斷奔走於縣政府的相關部門,要求認定其妻子是見義勇為,但政府卻以“凶手沒抓到”等理由,拒不認定。直到2011年、2012年間,縣裡才承認謝遠鳳是見義勇為。

  家屬認為應得到58萬元的撫恤金,但縣裡卻堅持按“事發時的標準”計算,只同意補助3510元,並威脅家屬如果不接受,連死者的見義勇為稱號也可能被撤銷。

  其實,2012年國務院轉發《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明確: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適用《烈士褒揚條例》;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撫恤;或者按“視同工傷情形”補償。

  所以家屬認為,死者的撫恤標準應該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而這個“上一年度”就是謝被縣裡認定見義勇為的2012年的上一年,也就是58萬的撫恤金,但縣裡並不認同這個算法。

  事實是,公安機關早已經查清謝遠鳳是在阻止搶劫時被槍殺的,且此案三名凶犯已落網,但興仁縣竟然長達12年不認定其見義勇為,這對家屬造成多麼嚴重的精神折磨,且不細說。這裡單說,興仁縣對公民義舉所表現出匪夷所思的吝嗇。

  明明2011、2012年才認定其見義勇為,卻要按1999年謝遠鳳被害時的工資標準計算“補償”,這是權力對生命的漠視,是以“嚴格守法”的名義損害正義。

  眾所周知,法律原則上不能溯及既往;但為了從實體上更好保護公民權利,法律也有例外規定。以《國家賠償法》來說,國家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做出賠償時的上一年度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而不以侵權發生時的工資為標準。以2013年平反的杭州叔侄冤案來說,其賠償金計算基準是2012年的全國平均工資,而不是他們2003年入獄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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