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十四)健全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被審計單位要及時整改和認真研究,整改結果在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的同時,要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十五)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各級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以及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將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對審計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
(十六)嚴肅整改問責。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規定。對整改不到位的,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六、提升審計能力
(十七)強化審計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建立審計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風過硬的審計隊伍。審計機關負責人原則上應具備經濟、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錄審計人員可加試審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部分專業性強的職位可實行聘任制。
(十八)推動審計方式創新。加強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統籌協調,優化審計資源配置,開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探索預算執行項目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的辦法,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可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加強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報告等制度,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和重大案件線索向同級政府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十九)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推進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加大數據集中力度,構建國家審計數據系統。探索在審計實踐中運用大數據技術的途徑,加大數據綜合利用力度,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宏觀分析的能力。創新電子審計技術,提高審計工作能力、質量和效率。推進對各部門、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審計。
(二十)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需的力量和經費。根據審計任務日益增加的實際,合理配置審計力量。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切實保障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為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
七、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支持審計機關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要加強政府監督檢查機關間的溝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檢查結果等信息,避免重複檢查。
(二十二)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地方各級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定期組織開展對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復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查處。(中國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