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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專論:美國涉華決議為何自擺烏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05 00:32:30


2014年7月10日,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了以“支持亞太地區自由航行”為中心議題的第412號決議(Senate Resolution 412)。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12月5日電(作者 馬博、李聆群)2014年7月10日,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了以“支持亞太地區自由航行”為中心議題的第412號決議(Senate Resolution 412)。在該決議中,美國參議院對中國在東海和南海地區維護主權的行為指手畫腳,特別指責中國在西沙群島海域進行油氣勘探作業的行為損害地區穩定,破環國際法中“航行自由”的權利,並稱美國堅決捍衛國際法中各國“航行自由”的權利。然而我們注意到,這份決議的官方文本中多次出現的國際法中的“freedom of operation”原則(可以直譯為“自由行動權”)和國際法中通常所說的“航行自由原則” (freedom of navigation\the seas)用詞上並不一致。412決議中三次提到,雖然美國不是東海和南海有爭議島嶼的聲索國,但是美國關切該地區的freedom of operation;保障美國在亞太地區的freedom of operation,關乎美國的國家利益並且符合國際法原則。

  國際海洋法確實賦予船舶和飛行器在公海海域和空域的自由航行權(freedom of navigation)和自由飛越權(freedom of overflight),但國際法中無論習慣法、條約法中均並沒有“自由行動權”(freedom of operation)一說。英文中operation一詞應該翻譯為“行動”,並在使用上常常帶有軍事色彩,美國的對外軍事行動代號常冠以某某Operation。例如第一次海灣戰爭針對伊拉克的“沙漠風暴行動”(Operation Desert Storm),1998年的“沙漠之狐行動”(Operation Desert Fox)。另外美國的軍事演習代號也常常使用operation,如美日的“利劍”聯合演習(Operation Keen Sword)。

  那麼,美國國會參議院412決議中使用“freedom of operation”用意何在呢?決議並沒有對此進行進一步的解釋。但是僅從文本的內容來看,freedom of operation似乎與軍事活動有關。筆者注意到,在決議的官方文本中兩次提及“operational safety”,都是指軍事行動安全。一次是說1998年1月19日,中美兩國簽署了《關於建立加強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協定》,為兩國在海上的“operational safety”建立磋商和協調機制。另一次是提及歷屆西太平洋海軍論壇為地區軍事安全做出了貢獻(contribute to operational safety)。聯繫從2014年初以來美國國會在幾次聽證會上向外界釋放美國南海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信號,此舉是否意在表明美國在南海的政策和立場又出現新的變化?是否為了配合美國的“亞太再平衡”戰略布局而計劃在南海和東海地區加大軍事行動的力度和空間?今年以來美國在南海地區,對我國的軍事偵察活動越來越頻繁,與其同盟國,包括日本,澳大利亞,菲律賓等國家的聯合軍事演習,似乎印證了這個可能的趨勢。然而之後讓我們疑惑的是,美國官方其他部門從未在外交場合提出過美國在南海有“行動自由權利”(freedom of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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