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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僅報女官員通奸不夠 先睡後提拔必須改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29 09:41:1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指明:“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即為濫用職權。那麼官員提拔情婦,顯然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並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完全符合濫用職權罪的要素。

  違規提拔觸犯濫用職權罪也有先例。主管西安市公安局人事工作的王竹笙等人,明知“四進宮”刑釋人員閔峰不符合錄用條件,卻將其以“藍田縣政法委幹部”的身份於1998年10月調入市公安局;更是於1999年8月將他突擊發展入黨,2000年6月又將其作為優秀中青年幹部提拔為市局政治部秘書處政秘科副科長。最後王竹笙因觸犯濫用職權罪被法院判刑。
上述王竹笙的案例法律適用令人信服,但不知道為什麼,官員違規提拔情婦卻一直沒有進入司法機關的“法眼”。

  黨紀嚴於國法無疑正確,但國法也不能太鬆

  黨紀不容忍一切通奸,而國法不應容忍權色交易的通奸

  中紀委刊文解釋“通奸”時指出,“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違法必先違紀。國法是每一個公民必須遵守的,黨員和黨員幹部不能混同於普通群眾,不僅要遵守國法,更要遵守黨紀。”

  的確,官員單純“婚外情”式的通奸也被黨紀禁止,這體現了黨紀更嚴厲的一面。但是權色交易式的通奸也僅僅違法黨紀的話,那真是將黨員幹部“混同於普通群眾”了。
而且,國法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人大為立法機關),如果國法不管權色交易式的通奸,是不是意味著廣大民眾可以容忍這種行為呢?當然不是。就在本月初,珠海的溫先生在珠海市交通運輸局門口拉起橫幅,上書“拿著納稅人的錢睡納稅人的老婆,人渣”,以此抗議該局培訓科科長陳某與其妻通奸。可見民眾對以權謀色的通奸同樣深惡痛絕,國法對這種意志應有體現。

  “先睡後提拔,丟人不犯法”,這樣的現狀必須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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