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記者:我國政府的立場文件明確指出,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一立場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徐宏: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是十分明顯的,立場文件主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是從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來分析。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領土主權問題,而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範疇。《公約》框架下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僅限於處理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無權處理《公約》以外的事項。
二是從中菲之間已經達成的協議來分析。中菲兩國之間通過一系列雙邊和多邊文件,已經就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的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達成共識,排除了其他方式。這是雙方之間的國際法義務。菲律賓單方面就有關爭端提起仲裁,違反了兩國之間的協議,違反了國際法。
三是從《公約》本身的爭端解決條款來分析。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認為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從上述三個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出,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明顯沒有管轄權。
觀點
當事國直接談判為最優先方式
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確定自身管轄權方面的權力時,也必須充分尊重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菲律賓明知其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島礁領土主權問題,明知中國從未同意就有關爭端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中菲之間存在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還要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公約》的相關規定,無助於爭端的和平解決。
鑒於上述,並基於仲裁庭對本案顯然沒有管轄權,中國政府決定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以捍衛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主權權利,確保中國依據《公約》作出的排除性聲明起到應有的效力,維護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南海問題涉及多個國家,加上各種複雜的歷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實現最終解決。中國堅持認為,有關各方應當在尊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和談判尋求妥善的解決辦法。在有關問題得到徹底解決之前,各方應當開展對話,尋求合作,維護南海的和平與穩定,不斷增信釋疑,為問題的最終解決創造條件。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的歷史和事實,不會動搖中國維護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不會影響中國通過直接談判解決有關爭議以及與本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政策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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