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存款不被發現,除了製作各種假單據,一個重要條件是,存款單位一定時期內不取錢或轉賬。這往往需要存款方的配合。而中間人一方面掌握諸多資金源,另一方面也動用個人關係,讓存款方作出這一承諾。而他們每介紹成功一單存款,都從李志勇處獲得不菲的“中介費”。
前述介紹洪山區拆遷辦1億元資金的田勇就是中間人。此外,在挪用東風汽車公司1億元存款時,劉峰作為中間人,介紹東風汽車公司的財務科科長黃潔將存款存入指定銀行。
在挪用存款事件暴露時,中間人還能為李志勇起到緩衝的作用。
李志勇和田勇挪用洪山區拆遷辦1億元資金後,2010年1月,洪山區拆遷辦會計向敏收到一封建設銀行湖北分行的銀行對賬單,發現存在武漢建設銀行曜興支行的1億元資金竟然只剩下了一萬餘元。之前兩年,曜興支行送來的對賬單卻並沒有顯示異樣。
一審判決書顯示,洪山區拆遷辦的財務工作人員找到中間人田勇,田勇就一直周旋在拆遷辦與曜興支行之間,而洪山區拆遷辦也一直沒有報案。
田勇不僅僅幫李志勇拉存款,一審判決書顯示,他此前還曾經幫江夏農村商業銀行從洪山區拆遷辦拉了1億的存款。
武漢市農業銀行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武漢有很多“玩資金”的中間人。他們在當地具有極深的人脈,知曉各方面資金供需信息,從中牽線搭橋,並獲取高額中介費。
一審中,劉峰因挪用公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勾結的銀行員工
銀行員工通過私刻公章、銀行印鑒等手段轉走存款
2006年10月,李志勇來到中國工商銀行香港路分理處,他讓手下員工去領武建富強公司的支票。領支票時,儘管李志勇提供了武建富強公司的印鑒,但卻無法通過工行的電子驗印。
工行香港路分理處副主任晏曉看到了這一情況,他讓工行工作人員“人工驗”,通過後,李志勇拿到了支票,並轉賬1000萬到自己名下公司的賬戶上。
一審判決書顯示,這是李志勇第一次挪用其他公司的銀行存款。在挪用前,他首先搞定了銀行內部關係。
2006年9月,李志勇首先找到了工行香港路分理處副主任晏曉,共同商議違規轉出資金的辦法並要求其操作時提供方便,晏曉表示同意。隨後,晏曉私自將存款企業預留在銀行的客戶印鑒複印件提供給李志偽造私刻,並幫助李志勇利用私刻印鑒將存款企業1000萬元存款全部轉入其公司賬戶。
北京金台律師事務所的陳志平律師在了解李志勇案情後分析說,案件中多達20多個實施細節,任何一個細節出現紕漏,犯罪就無法得逞。而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轉出資金,則是整個鏈條中關鍵的環節。一審判決書顯示,李志勇主要通過對銀行工作人員拉攏腐蝕,相互勾結。採取私刻存款單位公章、銀行印鑒及更換客戶銀行印鑒卡,以及使用偽造的轉賬支票等手段轉走存款。
一審判決書顯示,李志勇案涉及中國建設銀行武漢曜興支行、解放公園路支行、江岸支行永清支行;廣東發展銀行武漢分行江漢支行;中國銀行漢陽支行;華夏銀行開發區支行;中國工商銀行礄口支行、香港路分理處共6家銀行,9所支行。
存款方
單位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將存款存入指定銀行謀取高額回報
在利益鏈條中,存款單位是受害者,它們的存款被轉走,最終三家單位的存款沒有完全追回,共計1.7億多元。其中主要是洪山區拆遷辦的1億元存款和保利公司的7000萬元存款。
為何一再有單位和公司陷入李志勇布下“局”中?這與單位的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從中牟取高額回報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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