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8日電(特約評論員 喬新生)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這項條款不是授權性法律條款,而是強制性法律條款。法律條文不僅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且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嚴格依法辦事。
令人感到遺憾的是,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實施基本法第23條咨詢文件》,正式啟動危害國家安全的立法程序,但由於受到香港立法會的掣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撤回貫徹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至此,香港保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進程完全停止。現在,香港已經成為各國情報機關特務冒險的樂園,已經成為顛覆國家的重要基地,在香港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甚至有人公然提出香港獨立的口號,少數犯罪分子膽大妄為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衝擊香港駐軍的營地,試圖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達到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針對香港政制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一些學者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應當盡快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制定專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但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為,香港當前所面臨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的問題,而是有法不依的問題。香港法律體系非常複雜,其中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依照這些法律規範,完全可以解決香港治安混亂和破壞國家安全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盡快將現有法律體系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羅列出來,確保香港在政治發展的過程中不會出現大的動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