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4日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4日發布信息,將27萬元政府撥款挪作私用的北京市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恒河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民委員會主任趙立明犯貪污罪一案,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一審判決,趙立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新華網報道,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趙立明任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恒河村村民委員會主任,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西恒河村黨支部書記。2009年,密雲縣水務局經批准組織實施密雲縣西田各莊鎮等14個鄉鎮“2009年新農村五項基礎設施一戶一表及管網改造工程”,解決農村居民安全飲水問題。因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恒河村已在2009年前完成該村安全飲水改造工程,密雲縣水務局西田各莊水務站經與相關部門協商後決定撥付西恒河村補助資金27萬元,用於該村村民安全飲水管網維護和改造。
2010年9月25日,趙立明以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恒河村農民用水合作社名義與密雲縣水務局西田各莊水務站簽訂《2009年安全飲水工程補助資金撥付合同》,並經手領取了西田各莊水務站撥付的補助資金27萬元,趙立明將該筆資金支票存到西恒河村農民用水合作社賬戶。趙立明未向村集體組織匯報其領取此項資金和資金用途等情況,也未向村集體組織交付此筆資金,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4日間,趙立明將27萬元資金取出私用。
一審法院認為趙立明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繼續追繳被告人趙立明違法所得27萬元,發還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恒河村村民委員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立明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故作出維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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