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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駟(中評社 林艷攝) |
法制晚報記者:我想請問劉振偉副主任委員,我們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的立法計劃。我想請問這部法的修改將主要涉及哪些內容?另外,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將怎樣保障農民的權益?謝謝。
劉振偉:謝謝你的提問。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劃,修改工作已經啟動。許多在座的記者可能都知道,現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實施的,這部法律的實施為保障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提供了法律保障。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的這12年來,正是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們有兩億七千多萬的農村勞動力到城鎮就業,各種新型經營主體,像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大量湧現,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速度加快。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生產的經營方式已經在悄悄地發生著變化,所以這一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決策,把這些決策轉化為法律規範,使農村的土地承包制度與農業的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
剛才您提到的修改可能考慮到什麼內容,中央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有明確的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的有關文件提出,穩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農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也可以發展農業的產業化經營,界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保權以及土地經營權之間的權利關係,土地的經營權也可以抵押融資;農民進城落戶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一個前置條件;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准入和監管制度;還要保障好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中央提出的這些要求,都是下一步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要考慮的內容。
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是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穩定農村土地關係保持長久不變,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都是為了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剛才您提到的在流轉過程中不能損害農民的權益,我想說的是,土地的流轉,適度的規模經營是市場行為,不能下指標,不能用績效考核的辦法強行地去推動,規模經營也不是越大越好,我們國情差別很大,要因地制宜,穿多大的鞋腳知道,規模經營多大,經營主體知道,外人是不可越俎代庖的。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