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性。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民主規則。提名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產生的1,200人組成,涵蓋社會各界精英人士,具有廣泛代表性,民意基礎遠遠超過任何一個政黨、政治派別或一定數量的“公民提名”,從以往情況看絕大多數代表人士也都是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使權力;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成為候選人,體現了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的性質及其整體意志,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提名產生2至3名候選人,保證了選舉的競爭性;全體合資格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人選,體現了普選“普及而平等”的最重要內涵。從整個普選過程看,提名委員會具有把關功能,但決定選舉結果的是500萬選民。
“......古往今來,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可能允許與其對抗的人擔任地方行政首長。”
3.正當性。行政長官普選制度之爭的核心問題是要不要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抑或是否允許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當行政長官。這既是政治標準問題,也是法律標準問題,還是政治倫理問題。古往今來,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可能允許與其對抗的人擔任地方行政首長。要求行政長官愛國愛港,天經地義;防範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實有必要;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為此提供相應法律保障,順理成章。確保選出港人擁護、中央信任的行政長官,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保持良好關係、實行良好管治的必要條件,符合香港民眾的根本利益和福祉。
4.穩健性。歷史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實行普選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重大變革,涉及重大社會關係和利益格局的調整變化,必須注重穩健,力避脫離自身實際、超越發展階段搞冒進,或搞一步登天式的極端民主。行政長官普選制度體現了穩中求進原則,特別是提名委員會提名等制度安排有助於促進不同利益代表和不同政治背景的人士溝通協商,聚焦社會整體利益,發揮集體理性的把關作用,從而降低普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