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制度沒有國際標準
縱觀人類政治制度發展的歷史過程,由於各國各地區的歷史、文化、宗教信仰、政治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不相同,世界上並沒有統一適用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選模式。即使是同樣實行普選制的國家,其選舉制度也不盡相同。在英國,選民不能直接投票選舉首相,而只能選舉產生議會下議院的議員,內閣由議會多數黨負責組建,國家元首則仍實行世襲制。在美國,總統是由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產生。由於絕大多數州的選舉人選舉採取“贏者通吃”原則,歷史上曾出現過四次候選人贏得多數選民選票卻輸掉選舉人票而落選的情況。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部規範各國各地區政治制度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實是關於人權而非普選制度的國際公約。該公約的核心要求是確保締約國人民享有的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所區別,確保有關權利“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確保“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從世界範圍內的普選情況看,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並不是絕對的,對選舉權特別是被選舉權作出合理限制是常見的,也是必要的。亦如聯合國人權中心《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中所言,“我們認同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辦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因此,所謂普選“國際標準”其實是誤導公眾的偽命題。
“......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圍繞香港政治體制設計問題的爭論一度十分激烈。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先生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語重心長地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1988年6月3日,鄧小平先生在會見“九十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者時再次闡述了這一觀點,並強調“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動亂,那是很不利的。這是個非常實際的嚴重問題”。鄧小平先生的這一重要思想,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設計也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客觀地分析香港過去取得的成功,從政治體制層面來說,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實行以高效靈活著稱的行政主導體制,而不是“三權分立”。這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設計及其運作不能偏離的一項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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