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
專家:兩個“清單”破解監督難題
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認為,本輪司法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並由此實現案件的公正審判。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肩負著這個責任,是重中之重。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中,主審法官負責制改革弱化了院長、庭長對案件的主導權,強化了主審法官的主體責任,這個趨勢是正確的。但是,法學界也有一種聲音,隨著主審法官權力的加強,如何實現對他們的監督,保證案件的質量,也是目前改革中的一大難題。
程雷稱,從廣東的做法看,設立院長、庭長“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院長和庭長都是法院最資深的法官,有著豐富的審判經驗,通過“清單”他們可以對案件進行監督,但這種監督不是決定性的監督,只是建議性的監督,這可以讓主審法官對於疑難複雜案件有更全面的判斷。
同時,在以往行政化管理方式下,院長、庭長擁有對案件決定權,在司法改革後,如何約束院長、庭長的權力,保證權力不被濫用是現實問題。“負面清單”制度實際上院長和庭長一方面保證了主審法官的決定權,又對院長、庭長的權力有效約束。
程雷表示,廣東的做法可以在全國的司法改革試點法院中進行推廣。不過,廣東應該在試點過程中對出現的問題研判後對該制度再細化,保證該制度更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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