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話
“領導私下干預案件,主審法官可不理會”
新京報:廣東是全國第一個推行院長、庭長“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的省份,初衷是什麼?
金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廣東是本輪司法改革的第一批試點省份,我們認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重要性,應放在本輪改革的首位。從以往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管理模式過渡到主審法官負責制,如何保證案件的質量就一個現實問題。制定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實際上就是基於上述問題考慮的。
新京報:如果按照“權力清單”,就是院長、庭長對案件只有建議權,而不是決定權?
金軍:是的。本輪改革的思路就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主審法官對案件具有決定權,案件也不再需要院庭長審批。這種改革思路更符合司法規律。但是問題隨之而來。我們的主審法官雖然都是具有豐富審案經驗的法官,但在遇到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時,有時候也會出現拿不准的問題。這時,在向庭長匯報後,庭長可以召集其他相關領域的主審法官開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庭長和其他主審法官可以在會議中對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見,給該案的主審法官參考,他們只有建議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主審法官自己。這就解決了主審法官可能把握不准的問題。
新京報:這樣會不會影響院長、庭長的權力和權威?
金軍:這個不會。因為改革後實際上院長和庭長對於案件管理的壓力會小一些,他們本身都是資深法官,除了行政事務外,他們會帶領各自的審判團隊親自去審案。對於主審法官的案件,他們可以進行指導,但是決定權還是在主審法官那裡。
新京報:如果遇到院長、庭長私下干預案件的情況如何處理?
金軍:制度設計時,我們已經考慮到這個問題。“負面清單”已經對這方面明確提出,院長、庭長不得干預主審法官的案件審理,如果行使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如果院長、庭長有私下干預案件的行為,主審法官可以不予理會,因為案件的責任人是主審法官,一旦有私下勾兌的行為導致案件判錯了,主審法官要負全責。另外,發現院長、庭長違規干預案件,一經查實,也會被嚴肅追責。
“權力清單”
法院院長 庭長都有哪些權力
審判管理權
院長:領導全院的整體審判管理工作,協調有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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