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副院長: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院長授權對案件審理中的回避、保全等程序性事項作出決定;根據院長授權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
庭長:調整極個別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承辦法官和合議庭;處理獨任庭、合議庭審判活動中的有關程序性事項;召集並主持主審法官聯席會議;中級以上法院的庭長負責組織本廳專業領域內的對下業務調研指導,統一裁判標準制度建設。
審判監督權
院長:對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行使案中監督權。
主管副院長:對庭長報來審閱的案件,認為不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提出書面參考意見,建議合議庭複議一次;合議庭複議一次仍不能形成決議或者仍持不同意見的,根據院長授權決定是否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對主管審判庭審理的重大督辦案件進行效率督促。
庭長:對合議庭報來的案件進行審閱,可以提出書面參考意見,建議合議庭複議一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集主審法官聯席會議等形式進行討論,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對經主審法官聯席會議等討論後,合議庭複議一次仍不能形成決議或者仍持不同意見的案件,報主管副院長審閱;對本庭法官承辦個案的辦案效率進行督促;對裁判文書上網進行審核把關,或者授權審判長審核把關。
“負面清單”
對法院院長 庭長做了哪些限制
●各級法院可明確專門工作人員協助院長、庭長處理行政事務,要防止行政管理權與審判管理權相混淆,妨礙審判權的運行;法院集中行使審判管理權和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不得干預個案實體審判。
●院長、庭長不得對規定以外的個案進行監督、過問;院長、庭長通過建議合議庭複議和提交審判委員會、主審法官聯席會議討論等方式,對規定範圍內的審判事項進行監督,不得就案件實體處理直接否定或者變相干預合議庭審理案件;院長、庭長行使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