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
(五)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會員退會,經原批准機關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併、解散。
第四章 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 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計報酬,均可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經過申請,成為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志願者分為登記志願者和註冊志願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為紅十字志願者註冊審批機構;基層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志願者登記、註冊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者,建立不同專業、領域的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富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條 紅十字志願者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自覺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四)保護在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志願者標識,妥善保管志願者證;
(六)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紅十字會宗旨和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保持與其他部門志願服務機構的聯繫,組織、指導紅十字志願者及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活動,維護紅十字志願者及其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定期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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