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
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
(三)
審議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四)
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五)批准設立、撤銷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
(六)聘請名譽理事;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榮譽會員;
(八)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地方紅十字會
(一)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需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當地主要領導擔任。
(三)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當地同級現職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常務副會長為本級紅十字會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具備能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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