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槍手”與雇主均或入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6-27 11:56:59


  中評社香港6月27日電/不久前結束的高考再曝舞弊案,江西等地發現有組織的規模性替考作弊,“作弊入刑”的輿論呼聲也隨之高漲。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二審。在草案一審稿增設專門條款懲處考試作弊行為的基礎上,二審稿對相關條款作出進一步完善。

  專家表示,對考試作弊行為堅決予以刑事打擊,體現出維護社會誠信和保護公平競爭的強烈價值指向。

  對考試作弊或將由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

  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縣替考案、2008年的甘肅天水替考案……近年來,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國家考試屢屢曝出“舞弊門”。僅去年的河南高考替考案,就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有組織、成規模的舞弊事件為何屢禁不止?

  “雖然國家明令禁止考試作弊,但由於刑法沒有相關條款,僅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顯得‘高舉輕罰’”。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鄭軍男指出,以替考為例,目前的處罰依據主要是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在校生做“槍手”,將被所在學校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做“槍手”,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試成績作廢,1到3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其違法成本非常低。

  根據草案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組織者、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提供者、試題和答案提供者等,將面臨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者,將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

  “草案二審稿與一審稿一致,明確將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刑事處罰,與過去的行政處罰相比更加嚴厲。”鄭軍男認為,這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即考試作弊被認定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國家將用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來予以懲處。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