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深改組昨日審議通過了四個跟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其中兩個與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有關。
1 責任界定
黨委政府共同擔責
《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了“黨政同責”的要求。
最早提出並研究“黨政同責”概念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解釋,目前,地方如果發生了環境事故,一般會追究政府的責任,而因沒有明確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規規定黨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職責,因此黨委的環保責任被虛化了,一旦出現環保事故,通常受處罰的往往是政府系統監管人員。
而目前從中央層面提“黨政同責”,意味著黨委和政府都需承擔責任。
常紀文表示,這並不代表黨委和政府承擔一樣的責任,因為兩者擔責的條件不同,後果也不同。
“比如發生了重大的環境事故,可能省長、市長、縣長責任重一點,書記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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