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稱,由於汪明玉和周某等人的失職,導致該案有一名嫌疑人至今無法歸案。
為防干擾外省羈押
來自安康政法系統的消息說,由於汪明玉在安康公安系統工作多年,關係錯綜複雜。所以2014年他被採取司法措施後,出於偵查安全考慮,輾轉將汪明玉送往多個縣的看守所羈押。
知情人告訴華商報記者,一審法院在對汪明玉做出判決後,汪不服表示要上訴。與此同時,汪明玉的一些熟人的不正常活動也引起了辦案機關的注意。經再三商議並請示最高法,最後將汪明玉送往距離安康230公里外的湖北十堰異地羈押並二審。
2015年7月7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前往湖北十堰中院開庭審理汪明玉。審判結果基本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唯一的變化是,一審判決認定汪明玉的違法所得為478萬餘元,二審法院認定為459萬餘元。
二審判決書顯示,汪明玉坦承自己在任時每年過生日、妻子兩次住院以及父母去世都收到大量禮金和“份子錢”。他還承認下屬部門春節來拜年都帶有禮金,自己還曾入股“美食城”。
被公開舉報參股經商多年
雖然汪明玉對自己近半的收入無法說明來源。但安康人龔星太卻說他知道汪的部分非法收入來源,他說其中有約160萬元屬於強占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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