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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