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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