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貪官判死緩減刑後最少服刑22年
終身監禁在中國立法中從未出現過,首次引入這一概念即以貪腐犯罪為突破口。
上述立法機關人士介紹,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出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過一些案例,利用人脈或者錢權交易,得到了過多的減刑。
比如典型的“張海違法減刑案”。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張海,2007年因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海利用假立功材料及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兩次獲得減刑,於2011年1月被釋放。
事實上,中央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
去年2月份,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可能出現的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制度上的約束。
按照該意見的要求,貪官判處死緩,減刑後最少要服刑22年。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終身監禁”則是對貪官更加嚴厲的刑罰。“以前判處死緩,能夠很快的出來。按照現在提出的終身監禁,就出不來了。”
黃京平表示,針對貪污受賄罪,這也是一種寬嚴相濟的方案。
本應該判處死刑的貪官,本著慎用死刑的政策,結合具體案情,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宣告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這是從生命刑變成了自由刑。
如果沒有新增的“終身監禁”措施,那麼就可以通過原來的減刑或者假釋制度,服一定的刑期後出獄。但如果被宣判終身監禁,就是“關到死”。
“這種制度給了他生命,又嚴格地做了限制。”黃京平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也認為,這是針對貪官更加嚴厲的措施,表明中央反腐敗的決心。
目前貪官刑期與民眾希望嚴懲期待有距離
近年來,貪污受賄罪已經罕有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根據公開資料,最近的被判死刑的貪污受賄罪犯是原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張新華,他被稱為廣東第一巨貪,作為“處級貪官”貪腐3.4億元。
2014年12月10日,廣州中院一審判其死刑。張新華提出上訴。
被執行死刑的貪官,最近的一個是在2011年。原蕭山市(即現在杭州蕭山區)副市長許邁永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餘元被判處死刑。
此前比較著名的貪腐被判處死刑的官員,還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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