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非法集結,同日損壞立法會綜合大樓9扇玻璃門、7幅玻璃幕牆、假天花及25塊渠蓋等,維修共花費58.7萬元。控方早前曾在庭上就維修費申請賠償令共58.7萬元,惟4名被告均透過代表大律師聲稱無力償還。當時裁判官以控方要求的賠償金額超出裁判法院可判最高10萬元的限額,考慮各被告的還款能力後拒絕控方的申請,又建議律政司循民事向被告索償。
毀58萬元設施 聲稱“冇錢還”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同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來源:文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