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後整改是否到位,最終還要看環境質量是否得到改善。以被華北督查中心約談的幾個城市為例,今年1至5月份,滄州、承德、駐馬店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均呈現出改善趨勢——這4個城市PM10和PM2.5濃度均值分別為151微克/立方米和81微克/立方米,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15%和21.6%。其中,1至5月份,承德市PM10和PM2.5濃度均值分別為114微克/立方米和4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別下降11.6%和22%,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均值也從7.01下降到5.95,扭轉了去年環境質量不升反降的被動局面;駐馬店市空氣優良天數57天,同比增加19天,優良率提高了13個百分點。
在環保領域,行政手段不少,但效果常常打折,約談為啥能取得這樣的成效?
“首先我們有新環保法撐腰。”汪冬青表示,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同時,“大氣十條”“水十條”等國務院文件中都明確可使用約談這種手段,依法辦事,讓環保部門夠硬氣。
在一些公眾眼裡,約談是個新鮮事,其實,環保約談由來已久。過去,減排不力的省份也會被約談,但都是找個分管副手“談一談”。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約談當地政府“一把手”,確實是新環保法實施後的一個變化,也是約談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在專家們眼裡,約談效果好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公開”。公開約談,讓城市的環保問題在公眾面前曝光,讓被約談的城市主要領導丟面子,壓力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沒有媒體參與,約談不可能有這樣的效果。
約談制度往何處去?
未來將更重視預警性約談,考慮邀請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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