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作為環保監管的新手段,還要落在監管效果上。”劉長根表示,約談之後,環保部門進一步強化了日常監管。通過定期開展整改情況調度,聚焦整改不到位的地區和問題,持續傳導督查壓力。同時,根據公開約談要求和整改時限,及時組織後督察,統籌暗查與明查,綜合使用常規督查與突擊檢查,提高督查有效性,深入了解各地實際整改進展。
約談成效有目共睹,但環保工作者也有一些擔憂。“約談市長,市長面子掛不住,回去收拾環保局長,最終變成環保部門的‘自殘’”,有人如是說。駐馬店市對7名政府責任人員免職、警告,其中4名是環保系統的工作人員;保定市安新縣給予對違法建設項目整改緩慢負有監管責任的縣環保局局長陳建斌、副局長張懷玉行政警告處分,這些事實似乎印證了這種說法。
對此,汪冬青表示,約談的目的是督政,環保工作出了問題,該誰的責任追究誰的責任,一些地方追究了基層環保部門的責任,也追究了相關的其他部門的責任,只要不偏頗,就沒有錯。
被約談的名單越來越長,也讓人擔心這項有效手段被濫用。“環保部的約談原則是根據需要選擇重點,形成示範效應。”汪冬青表示,地方政府負責人必須檢視自己的工作,防止被約談的風險,不能等到鞭子落到頭上的時候才整改。
約談分為兩類:誡勉性約談和預警性約談。“目前採用的基本都還是誡勉性約談,未來我們將更重視預警性約談,希望以此提示風險,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汪冬青表示,今後,約談將更注重宏觀,從區域發展角度找到矛盾所在,提示區域發展問題,促進產業升級。約談的公開性也會升級,將吸收專家建議,嘗試邀請公眾參與。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