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主導原則,雖然吸收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合理的部分,行政長官職權的規定也參考了港督原有的職權,但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與英國統治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度有質的區別,主要是廢棄了殖民統治的糟粕,增添了民主和自治的新內容,行政長官雖然在權力體系中處於核心或主導地位,但並不是絕對的專權,而要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約束。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在法定的條件下,可以彈劾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等。
拉布“過度、過濫”直接衝擊行政主導
反對派在立法會拉布過度、過濫,嚴重衝擊行政主導,浪費大量公帑,侵蝕香港競爭力,引發社會的廣泛憂慮。這時討論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體制,激濁揚清,撥亂反正,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反對派中人對張曉明論述的“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進行攻擊,除了慣性地“為反對而反對”之外,也是意圖迴避拉布引發民怨的責任。但真理越辯越明,反對派以所謂“三權分立”的“障眼式”回應來掩飾,根本無濟於事。
(來源:文匯報 作者盧文端為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