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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閉門會議。(中評社圖片) |
(三)我們歡迎《亞太經合組織怡朗倡議:不斷增長的全球中小微企業的包容性發展》,支持建立亞太經合組織中小微企業市場,提供商業機會,并加強與公共和私營機構的合作,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我們也歡迎提升本地區全球價值鏈抗風險合作所取得的進展。
(四)我們認識到中小微企業融資是推動中小微企業擴張、國際化和提高生產率的重要因素。我們歡迎私營部門和國際金融機構通過《宿務行動計劃》框架下新成立的基礎設施融資發展網絡,與公共部門開展合作。我們強調提升中小微企業在防災、金融危機和其他突發事件中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意義。我們認識到,以向中小微企業持續運營提供信用擔保、加強公共和私營部門機構合作為內容的公共財政,對中小微企業應對挑戰發揮著重要作用。
(五)我們強調,發展互聯網和數字經濟將提供實現創新、可持續、包容和安全增長的機遇,促進互聯互通。這將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通過新商業模式創造出真正的全球市場,接觸到更廣泛的消費群體,進行商品、服務、資本和思想的交流。關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我們致力於繼續推動跨境隱私保護,并保護消費者利益。我們指示官員們推進工作,促進互聯網和數字經濟。我們同時指示官員們實施促進數字貿易實現包容性增長的工作計劃,并作為下一代貿易和投資潛在議題。
建設可持續和有活力的大家庭
四、建設可持續和抗災的經濟體
(一)我們認識到本地區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尤其脆弱并容易遭受災害。我們面臨著台風、地震、火山爆發、海平面上升、流行病等衆多風險,對人口稠密的城市影響更大。日益頻繁、幅度更大、範圍更廣的自然災害成為我們面對的“新常態”,也可能撕裂正趨於一體化和相互關聯的生產鏈和供應鏈。
(二)我們歡迎并接受亞太經合組織減災風險框架,增加各經濟體在“新常態”下適應和有效應對災害的能力,支持包容和可持續發展。通過減災框架,我們將減小損失,確保社區戰勝困境并重建。我們指示部長們2016年制定行動計劃,在現有基礎上優化商業連續性規劃,加強預警系統,搜救,災後重建,促進適當捐贈,并加強能力建設。我們歡迎《亞太經合組織緊急情況運輸人道主義物資和設備》倡議,更好挽救生命和維護民生。我們也注意到《2015年至2030年仙台減災框架》。
(三)鑒於一些經濟體由於自然災害頻發,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我們注意到需要發展創新災害風險融資和保險機制,并歡迎財政部長們通過宿務行動計劃建立金融彈性的努力。
(四)我們要求首席科學顧問小組與其他亞太經合組織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進一步研究突發事件預防措施并提出科學建議。
(五)我們認識到,傳染性疾病檢測和預防合作是抗災能力的一部分。我們歡迎《健康亞太2020年路綫圖》的制定。我們歡迎亞太經合組織與相關全球機制加強合作,加強傳染性疾病控制,支持本地區血液供應安全培訓網絡。
(六)基於我們建設可持續發展大家庭的目標,我們堅定承諾在今年12月巴黎氣候大會實現平衡、有雄心、持久和有活力的氣候變化協議。因此,我們重申2035年將總能源強度降低45%,到2030年將可再生能源在地區能源構成中的比例提升一倍的期望目標,在亞太地區實現可持續、有韌性的能源開發。
(七)我們歡迎改進并在中期逐步淘汰鼓勵浪費性消費的低效化石燃料補貼,同時認識到需要向切實需求人群提供基本能源服務的重要性。我們歡迎目前為止的工作進展,也深知繼續付出更大努力的必要。我們贊賞自願接受低效化石燃料補貼的同行評審的經濟體。我們歡迎以分享最佳實踐,促進能力建設,朝著這一目標取得進一步進展并正在實施的倡議。
(八)我們重申能源韌性對推動能源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為人們提供能源的重要性。我們贊賞建立能源韌性工作組,增強亞太地區電力基礎設施質量和亞太經合組織可持續能源中心相關倡議。在向低碳經濟過渡的過程中,我們將探索生物燃料、作為基荷電源的民用核能、先進的煤炭技術、液化天然氣、太陽能、風能和海洋能源技術。我們贊賞亞太地區朝著多元、靈活和綜合性天然氣市場目標所付出的努力。
(九)我們強調通過提高可持續農業、食品安全、糧食安全和營養,在本地區建立有活力的大家庭。為此,我們指示部長們在海洋和沿海資源,魚類減損和農業企業發展等領域,開展亞太經合組織關於糧食安全藍色經濟行動規劃的高級別政策對話。我們支持亞太經合組織食品安全合作論壇及其培訓學院合作夥伴網絡。我們鼓勵亞太經合組織2020年糧食安全路綫圖的實施進展,實現亞太經合組織糧食安全的目標。
(十)我們認識到林業對支持社區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及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重要作用。我們重申《悉尼宣言》到2020年將本地區所有類型森林覆蓋率增加至少2千萬公頃,推動可持續森林管理、養護和再生,并打擊非法采伐及相關貿易。我們歡迎亞太經合組織2020年森林覆蓋目標進展評估報告。
(十一)基於我們前些年的承諾,我們將通過進一步減少非法供應、運輸和需求的行動,打擊野生動物的販運和相關腐敗;加強國內和國際執法,強化立法框架和其他刑事司法手段;各經濟體將嚴肅對待野生動物販賣犯罪行為,酌情加強野生動物執法網絡合作、跨境執法合作及其他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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