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持法律、法規及行政程序的透明;
· 逐步減少對服務貿易和投資的限制,包括減少不必要的本地化要求;
· 對本土和外國服務供應商采取非歧視待遇;
· 采取良好的規制實踐和有效的競爭政策;
· 促進服務供應商和商務人士流動;
· 支持能力建設活動,以增強各經濟體服務業競爭力。
十、我們相信《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合作框架》將在落實茂物目標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為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領域的工作提供共同的戰略方向,并增強其連貫性。《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合作框架》將確保涉及諸多亞太經合組織下屬機構和利益相關方的服務業議程保持活力,并能對各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的經濟、市場和科技發展做出積極響應。
未來發展方向
十一、我們同意在2016年制定一項戰略性和長期的《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競爭力路綫圖》,確立一系列相互協調的行動,以及彼此同意的、在2025年前實現的目標。在起草該路綫圖的過程中,將先討論路綫圖的構成要素,再考慮具體措施和彼此同意的目標。路綫圖將,但不限於:
· 建立在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領域迄今工作基礎之上;
· 促進并增強亞太經合組織跨機構對話與合作,如聯合會議、項目及倡議等;
· 通過定期開展服務業公私部門對話,與亞太經合組織工商咨詢理事會、太平洋經濟合作委員會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緊密合作;
· 通過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虛擬知識中心(就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相關政策和項目分享信息和最佳實踐的虛擬知識平台)拓展多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度;
· 鼓勵就良好規制實踐開展交流,推動實施有效的競爭政策;
· 尋求用更好的做法獲得服務業相關統計數據,增加采用服務業規制環境指標的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數量,包括視情參考其他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現有相關指標,探討制定亞太經合組織指標;
· 通過亞太經合組織工作組和委員會,定期組織服務業監管者,負責貿易、投資和競爭政策的官員和私營部門開展討論;
· 借助與其他地區性和全球性組織的夥伴關系落實路綫圖,如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機構、國際貿易中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東盟和東亞經濟研究所、亞洲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等,并避免與現有倡議重複,同時確保與現有倡議的連貫性。
十二、《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合作框架》的預期成果如下:
· 增加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的服務業增值能力;
· 培育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服務業的全球競爭力;
· 通過提高硬件、軟件和人員交流的互聯互通,拓展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服務貿易和投資;
· 提高所有商業部門,特別是中小微型企業對全球價值鏈的參與;
· 促使亞太經合組織及本區域內人民享有更廣、更高效、更多樣化的服務;
· 促進就業和增長,同時推進社會包容和人的發展;
· 為實現《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增長戰略》確定的包容、創新、平衡、安全與可持續的發展目標提供更多途徑。
十三、我們要求部長和高官們通過各委員會和工作組,尤其是服務業小組,在亞太經合組織各項長期和戰略規劃中主流化本框架。
十四、最後,我們指示高官們制定相關機制,從2016年開始落實《亞太經合組織服務業合作框架》。 |